輔仁大學外語學院發展基金管理辦法

經95.5.3學術副校長核備
經95.4.26九十四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五次主管會議修訂
經94.7.26學術副校長核備
經94.7.13九十三學年度第二學期第十四次主管會議修訂
經93.10.27九十三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三次主管會議修訂
經91.10.30九十一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二次主管會議修訂
經88.9.16八十八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一次主管會議通過
一、 宗旨
為推動輔仁大學外語學院特色之發展,鼓勵並協助院內專任教師熱心從事教學研究,提昇本院學術水準,特成立「輔仁大學外語學院發展基金」。
二、 基金來源
  1. 外語學院發展基金本金帳號F640002,利息帳號F640003。
  2. 校內外捐款。
三、 基金使用之規定:以使用當年度利息總數為原則。惟經捐款人指定受贈單位或用途之捐款,將依照捐款人意願專款專用。
四、 基金使用項目:
  1. 補助或舉辦各種學術活動,如:研討會、座談會、學術演講等。特別如有關文學與宗教、價值性交談、基督文化、東西方與遠東區之人文、文學、語言交談等相關之活動、會議將優先補助。(詳參施行細則第二條)惟本項僅補助本校為主辦單位之學術活動。 
  2. 補助本院專任教師出國進修考察差旅費。(詳參施行細則第三條)  
  3. 補助國外學者專家來校講學差旅費。(詳參施行細則第三條)  
  4. 其他經本院主管會議通過者,惟本院發展基金不補助戲劇公演相關費用。

惟補助金不得與本校原有補助金重複支出且不得超過本校擬訂之補助上限為原則。

五、 申請及審查:
凡符合本基金之宗旨且包括在上述項目中者,皆可向院長提出申請,每學期受理申請日期以院發函為準,申請期限至少2週,經本院主管會議依施行細則審核通過後,將會議記錄送會計室以便申請人或單位辦理經費核銷。核銷時,由院方審核核銷金額和項目是否與申請時吻合。
六、 本辦法經本院主管會議通過後,報請學術副校長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輔仁大學外語學院發展基金管理辦法施行細則

經91.10.30九十一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二次主管會議修訂

經88.9.16八十八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一次主管會議通過
一、 申請人或單位應先向其他有關機構(如國科會、教育部、聖言會等)申請補助,申請未獲准或因其他特殊因素無法申請,或經費不足時,可向本基金申請補助,惟屬同一活動時請申請人或單位自行擇一項目申請。
二、 補助各種學術活動:
  1. 每項補助案以不超過所獲其他機構補助總金額之四分之一,且每案以不超過捌萬元為原則。
  2. 申請單位須提報計劃書,計劃書內容應包含以下各項:
    a. 舉辦目的
    b. 舉辦日期、地點及籌備經過(含工作進度表、任務編組、籌備委員名單、成員應跨校)
    c. 活動內容、議程及參加對象、人數
    d. 預期成效
    e. 經費預算(請詳列項目及向其他機關團體申請或獲得補助情形)
    f. 聯絡人姓名、職務及電話、傳真
    g. 活動為研討會或講習會者,須附主講人學經歷及著作一覽表,國外講員演講內容應予中譯;學術性會議者,則須列發表人、論文題目及摘要。
三、 補助本院專任教師出國進修考察或國外學者專家來校講學差旅費:
申請條件:
  1. 申請者必須有傑出之學術研究成果聲望。
  2. 申請者之專長應對該系所之發展確有助益。
  3. 申請者應說明不能自付差旅費之理由。
  4. 申請者所提考察之目的或研究計劃,需對該單位有貢獻及發展。
  5. 申請者須提報計劃書,計劃書內容應包含以下各項:
    a. 主辦單位名稱
    b. 申請者履歷
    c. 活動目的
    d. 活動形式
    e. 預期成效
    f. 簡要說明申請者對學校及申請者有何益處
    g. 申請補助之項目與金額
    h. 註明停留在當地國的時間和行程

補助範圍:

A. 本院專任教師出國進修考察:

  1. 往返機票。
  2. 生活費(含食宿費、交通費等)。
  3. 每次補助之金額以不超過本校擬訂部份或全額補助之上限為原則。

B. 國外學者專家來校講學:

  1. 往返機票。
  2. 每日生活費(含食宿費、交通費等)4000元台幣,每人以不超過七天為限。
  3. 每次補助之金額上限為日本:40000元、其他亞洲地區(除日本之外):35000元、歐洲:65000元、北美洲:68000元、拉丁美洲88000元、非洲58000元為原則。
四、 本施行細則經本院主管會議通過後,報請學術副校長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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